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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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之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10月3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4,800,000元整。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9月30日至144年9月30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甲○○。債務人甲○○於94年10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9年10月5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並由債務人甲○○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抵押權,而全部抵押物於95年6月8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丁○○,詎債務人自民國96年3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97年1月9日通知債務人甲○○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寄存於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並於同年月2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本院依職權逕為裁定。
三、本件相對人丁○○為抵押物之受讓人,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從而本件聲請合於民法第873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1仟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32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名間鄉│弓鞋││57之2│旱│00│43│59.00│全部│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