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08號原告 鍾玉燕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 律師被告 李曹秀玉 (即 李永田 之承受訴訟人)
李建國 (即李永田之承受訴訟人)
李麗雲 (即李永田之承受訴訟人)
李若語 (即李永田之承受訴訟人)
李紹城 (即 李永平 之承受訴訟人)
李紹南 (即李永平之承受訴訟人)
李紹麟 (即李永平之承受訴訟人)
李玉燕 (即李永平之承受訴訟人)
李曉蕾 (即李永平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曹秀玉、李建國、李麗雲、李若語為被告李永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李紹城、李紹南、李紹麟、李玉燕、李曉蕾為被告李永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李永田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李曹秀玉、李建國、李麗雲、李若語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附本院個資卷),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 渠等 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二)被告李永平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李紹城、李紹南、李紹麟、李玉燕、李曉蕾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附本院個資卷),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