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玦新 被上訴人即原告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勝
李雪嬌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金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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