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08號原告 鍾玉燕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李國仁 律師 周政憲 律師被告 李慈美李紹龍 之承受訴訟人)
李歡仁 (李紹龍之承受訴訟人)
李怡瑩 (李紹龍之承受訴訟人)
李宜燁 (李紹龍之承受訴訟人)
李宜憲 (李紹龍之承受訴訟人)
李宜霏 (李紹龍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慈美、李歡仁、李怡瑩、李宜燁、李宜憲、李宜霏為被告李紹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紹龍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李慈美、李歡仁、李怡瑩、李宜燁、李宜憲、李宜霏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資料、親等關聯、個人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見個資卷第56至76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李慈美、李歡仁、李怡瑩、李宜燁、李宜憲、李宜霏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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