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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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08號原告 鍾玉燕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 律師
周政憲 律師被告 莊柏源
莊美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取得訴訟能力之被告甲○○及莊美琇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又滿18歲為成年;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民法第12條、第108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5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及莊美琇前為未成年人,於本件繫屬中成年,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程序於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其迄不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渠等承受及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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