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藍玉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沅斌 (原名: 謝志堅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市○○區○○段○○○○○○○○號及同段1982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謝沅斌(原名:謝志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