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971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羅文質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鄭有 諒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指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為被繼承人羅文質之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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