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267號原告 許淑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承十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