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87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靜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許博然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87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靜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許博然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