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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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900號聲請人 周振雄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聲請人周振雄之最新印鑑證明書。
㈡請聲請人周振雄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位蓋印鑑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