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32號原告相互活動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頂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