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馬簡字第87號
原   告  陳歐陽秀蘭
被   告  鍾清全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清全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0,
000元,應繳裁判費37,3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36,8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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