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2721號
原 告 英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諒
訴訟代理人 陳生
被 告 張雪鳳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
被 告 戴春燕
訴訟代理人 陳蘭欣
被 告 李明哲
訴訟代理人 步友瑛
被 告 施劉改華
訴訟代理人 施永強
被 告 陳德惠
蘇妙蓮
蘇謝文
蘇月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車損之侵權行為地
為臺北市中正區,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蘇謝文、蘇月明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
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下稱系
爭車輛),於民國104年9月29日停放被告等共有之臺北市
○○區○○街○○號2至7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旁,翌日
發現系爭建物外牆磁磚剝落,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共計支出
修理費新臺幣(下同)2萬7500元,後原告系爭車輛於105
年9月27日停放相同地點,竟再遭遇同樣事故,致原告修理
系爭車輛支出4萬600元,被告等共有系爭建物外牆剝落砸
毀系爭車輛,被告等應連帶負擔賠償責任,經原告多次向被
告索賠,竟遭被告拒絕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6萬8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系爭車輛遭原告所稱系爭建物磁磚所砸等情
被告完全不知,系爭車輛停放畫有禁止停車之紅線,違規停
車阻礙附近民眾通行亦屬不當。縱使系爭建物磁磚砸毀系爭
車輛,104年9月29日為杜鵑颱風襲臺,105年9月27日為
梅姬颱風襲臺,均對臺灣造成重大損害,系爭車輛修理是否
屬磁磚所砸不明,原告提出系爭車輛修車項目除非發生重大
車禍或土石流方足致,與常理不合。又民法第184條要件需
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原告系爭車輛停放系爭建物旁多年,
均未受到磁磚砸毀,顯見系爭建物維護並無過失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
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
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
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參照)。原告主張被告等應對系爭車
輛之損害負責,自應由原告舉證證明被告等具故意或過失行
為致系爭建物外牆剝落撞損系爭車輛。
㈡查原告分別於104年9月29日杜鵑颱風襲臺,105年9月27
日梅姬颱風襲臺期間(本院卷第40、42頁),將系爭車輛停
放系爭建物旁邊,然颱風風速較大,任何被吹動之物品都有
砸損原告車輛之可能,且通常於砸損後又被吹走,是以,原
告固提出系爭車輛遭磁磚砸損之照片,顯示車上留有系爭建
物磁磚碎片等情(本院卷第104至106頁),然原告系爭車
輛車損是否均為系爭建物掉落磁磚所造成,尚非無疑。
㈢原告提出系爭建物磁磚脫落之照片(本院卷第107頁),主
張系爭建物外牆剝落磁磚致系爭車輛車損云云。惟一般情形
下,風速每秒24.5至28.4之10級風,已足造成路樹遭連根拔
起、房屋倒塌之嚴重災情,何況104年9月29日杜鵑颱風襲
臺期間,最大風速達每秒45公尺,105年9月27日梅姬颱風
襲臺期間,最大風速達每秒51公尺(本院卷第40、42頁),
則系爭建物磁磚掉落亦可能為受颱風吹落之物撞擊所致,從
而,系爭建物外牆剝落原因究係被告等維護不當,抑或不可
抗力之天災,仍屬不明。
四、綜上,原告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建物外牆磁磚剝
落砸損系爭車輛,為被告等對系爭建物維護不當具過失所導
致,故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萬8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論,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曉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