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丙○○被告甲○○○修理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張百見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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