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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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76號抗告人 王子平 代理人 呂靜玟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