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紹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紹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紹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9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再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紹聆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68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共2罪)、5月(共2罪),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8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
49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罪刑,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3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㈡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2案罪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9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揭全部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4年9月15日起入監執行,並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2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909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宋泓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