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3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清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清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顏清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27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①105年度審易字第6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②
105年度易字第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105年度審簡字第2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①至③案,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④105年度審易字第43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受刑人於105年7月2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有期徒刑合計1年11月,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122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