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30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被 告 蔡孟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范煥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30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被 告 蔡孟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