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振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4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永振犯重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范煥堂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
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