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50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柏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31頁)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因並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不在本件聲請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妨害自由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15日

110年10月27日

110年8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932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771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20、3789、668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1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98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9、121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15日

112年3月30日

113年7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1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98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9、1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26日

112年5月16日

113年9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382號

桃園地檢112度執字第7165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15號

編號

4

5

6

罪名

交通過失傷害

妨害秩序

交通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1日

110年7月17日

111年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調偵緝字第149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軍少連偵字第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131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79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4號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347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8日

112年10月13日

112年5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79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4號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3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6日

112年11月21日

112年8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896號

新竹地檢112度執字第502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415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12日

110年10月5日

109年1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7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64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17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10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53號

113年度訴字第157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0日

113年1月2日

113年10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10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53號

113年度訴字第1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13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1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64號

桃園地檢113度執字第3923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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