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8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39號

原告 蘇張玉英

黃婷鈺

被告 郭安邦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蘇張玉英、黃婷鈺對被告郭安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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