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其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14年度訴字第56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88,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