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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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2號

原告 詹勲明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李家豪 律師

江明軒 律師

被告 周純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詹勳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詹勲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之114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原告姓名「詹勳明」之記載,均顯然誤載,原告就此部分聲請均更正為「詹勲明」,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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