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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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2號
原告 詹勲明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李家豪 律師
江明軒 律師
被告 周純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詹勳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詹勲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之114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原告姓名「詹勳明」之記載,均顯然誤載,原告就此部分聲請均更正為「詹勲明」,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