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1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宜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宜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周宜青前分別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04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7月,嗣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
104年度上訴字第113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4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8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後經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718號駁回上訴而確定;④施用毒品案件,經士林地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上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另因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開105年度聲字第384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5年3月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8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244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5月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0年2月10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8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2441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