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調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調字第318號聲請人 陳秋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美惠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陳報相對人即 周陳 之繼承人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原以周陳為相對人,嗣因周陳已於起訴前死亡,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以108年度補字第482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周陳
之部分,具狀確定起訴之被告究為周陳或周陳之繼承人,並補正周陳之繼承人真正住所或居所,同時補正周陳
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原告雖分別於同年8月27日、同年9月2日以民事陳報狀補正,並提出周陳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惟觀諸聲請人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僅係於當事人欄位記載被繼承人周陳之繼承情狀(即繼承人之姓名、繼承順位、存歿情況等,然此非屬當事人欄位所應記載之事項),聲請人所提書狀不合程式,致本院無從知悉聲請人所欲起訴之對象究為何人?難認已就本件當事人為合法之補正,自與前揭規定有悖,本院依法本可逕自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起訴,惟為求慎重,茲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前開欠缺,逾期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至周陳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聲請人應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逕向法院查詢,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