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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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3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鄭毓平 訴訟代理人 余承芳 被告金袋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雅婷 被告 廖士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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