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 蔡茂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許庚森┌──────────────────────────────────────────┐│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劉勝昌 │京城商業銀│105年12月31日│26,500元│0000000│││││行民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