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炤煌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速偵字第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炤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參臺、計算機肆臺、簽注單貳批、記帳單伍拾參張
、六合彩手冊參本、開獎紀錄表壹本、下游樁腳名冊壹張及電話
轉接盒貳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扣案之傳真機3臺、計算機4臺、簽
注單2批、記帳單53張、六合彩手冊3本、開獎紀錄表1本
、下游樁腳名冊1張及電話轉接盒2個,均為被告所有,且
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款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