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吳武忠 被告 王麒岳
陳德隆 上列被告王麒岳、陳德隆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3號、訴字第308號),經原告吳武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