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96號上訴人即原告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志雄 上訴人即原告 王存成 即和全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996號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7萬6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萬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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