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83號原告 蘇峻毅 被告 陳彥君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婚姻,業經本院判決免訴在案,惟因原告聲請將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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