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崑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1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崑隆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崑隆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共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1│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74號判決:黃崑隆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2│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23號判決:黃崑隆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