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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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16號原告 葉彥嬅 被告 林心儀
陳碧燕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陳芸珮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