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06號聲請人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岡山分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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