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
4年度執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1
295號被告陳嘉育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
1年,並已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期滿。扣案之物「盜版光碟(真三國無双遊戲光碟共4片),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月22日以102年度偵字第312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04年1月21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盜版之「真三國無双4」遊戲光碟片│2片│├──┼─────────────────┼───┤│2│盜版之「真三國無双3」遊戲光碟片│1片│├──┼─────────────────┼───┤│3│盜版之「真三國無双2」遊戲光碟片│1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