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70號原告 林金朝 被告 王聯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款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起訴程式,然查原告於105年5月9日收受前揭裁定,迄未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