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堯豐選任辯護人李昊沅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5年6月14日11點2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