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上易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45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雄選任辯護人黃子寧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廖曉萍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蔣若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上易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45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雄選任辯護人黃子寧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廖曉萍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蔣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