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小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71號
原   告  莊振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摩根生活館、 曾文俊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摩根生活館」之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表或營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暨被告「曾文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對於被告曾文俊部分之訴之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依原告提出起訴狀所載,僅記載被告「摩根生活館」名
稱,並未表明其組織型態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亦未
表明被告「曾文俊」與之何關連,及對被告曾文俊為請求之
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等節,依上開規定,原
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宜婷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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