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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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一、台 墜文治林塗 即林塗之承受訴訟人)等因田文治與林塗(即林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2538號聲明人墜文治(林塗即林𡍼之承受訴訟人)
林育珉 (同上) 林仁 又(同上)上列聲明人因上訴人 田光榮 與其被繼承人即被上訴人林塗(即林𡍼)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上訴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本院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538號)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墜文治、林育珉、 林仁又 為被上訴人林塗(即林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林塗(即林𡍼)於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38號事件裁判前之民國105年8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聲明人墜文治、林育珉、林仁又,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錦美法官陳駿璧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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