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6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吳家億 債務人 廖碧容 即 廖偵吟
一、債務人吳家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伍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家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碧容即廖偵吟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