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9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956號原告甲○○被告花蓮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住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違章建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3月14日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96年5月31日下午3時50分言詞辯論。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原定辯論期日取消,仍指定於96年5月31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第6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兩造均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文舟
法官闕銘富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