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9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縣榮民服務
處即甲○○之承受被告丙○○輔佐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縣榮民服務處為原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甲○○已於民國97年9月15日死亡,此有甲○○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而原告甲○○並無繼承人,依法應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縣榮民服務處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乙節,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7年12月10日北區國稅中和一字第0971036062號函暨所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縣榮民服務處97年11月6日北縣榮處字第0970009469號函等在卷可稽。惟其等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免訴訟程序延滯,爰依首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