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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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555號聲請人 卓欽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俊輝 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憑,則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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