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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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彩伶 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蕭彩伶准予復權。
事實及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
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復權。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9號裁定免責,而於113年11月12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免責裁定與確定證明書附卷可參,堪認為真實。
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