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17號聲請人 陳燦誠 關係人上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燦誠為上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上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上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上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於民國102年4月22日決議由清算人陳燦誠為簿冊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議事錄、監察人報告書、簽名簿清算申請表、財產分配表等件,資為佐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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