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7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彭冀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起訴時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捌萬元,嗣經刑事庭裁定移送至民事庭後,於訴訟中為訴之追加,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貳佰貳拾壹萬伍仟貳佰捌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其追加之部分叁萬伍仟貳佰捌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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