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671號、第8672號、第8673號),本院於民國97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號」,顯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