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61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坤松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315元,應繳
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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