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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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9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世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聖賢 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20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怡貞